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该规定将于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据悉,这份规定积极回应广大公务员朋友期盼,确立了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以充分调动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专业化建设,拓宽发展空间,实现持续激励。那么,什么是职级?如何划分?如何晋升?如何与待遇挂钩?事关重大,一起来学学!
    要点一:什么是职级
    规定所称职级,是公务员的等级序列,是与领导职务并行的晋升通道,体现公务员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资历贡献,是确定工资、住房、医疗等待遇的重要依据,不具有领导职责。
    公务员可以通过领导职务或者职级晋升。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履行领导职责,不担任领导职务的职级公务员依据隶属关系接受领导指挥,履行职责。
    要点二:职务与职级如何划分
    领导职务分十个层次,职级序列分三大类别。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职级序列按照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公务员职位类别分别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序列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职级序列另行规定。
    要点三:职级如何设置
    规定指出,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按照下列规格设置:
    1、中央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设置一级巡视员以下职级;
    2、副省级城市机关设置一级巡视员以下职级,副省级城市的区领导班子设置一级、二级巡视员;
    3、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领导班子设置一级巡视员,市(地、州、盟)、直辖市的区机关设置二级巡视员以下职级,副省级城市的区机关设置一级调研员以下职级;
    4、县(市、区、旗)领导班子设置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县(市、区、旗)、乡镇机关设置二级调研员以下职级。
    要点四:职级的确定
    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首次确定职级按照有关规定套转。
    新录用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一级主任科员以下及相当层次的职级。
    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调任的人员,按照公务员调任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其原任职务、调任职位和工作经历确定职级。
    机关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国家军转安置有关规定确定职级。
    要点五:晋升职级的基本资格
    1、晋升一级巡视员,应当任厅局级副职或者二级巡视员4年以上;
    2、晋升二级巡视员,应当任一级调研员4年以上;
    3、晋升一级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正职或者二级调研员3年以上;
    4、晋升二级调研员,应当任三级调研员2年以上;
    5、晋升三级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副职或者四级调研员2年以上;
    6、晋升四级调研员,应当任一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7、晋升一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正职或者二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8、晋升二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三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9、晋升三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副职或者四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10、晋升四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一级科员2年以上;
    11、晋升一级科员,应当任二级科员2年以上。
    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德才表现、职责轻重、工作实绩和资历等因素综合考虑,不是达到最低任职年限就必须晋升,也不能简单按照任职年限论资排辈,体现正确的用人导向。
    要点六:职级与待遇
    领导职务与职级是确定公务员待遇的重要依据。公务员根据所任职级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享受所在地区(部门)相应职务层次的住房、医疗、交通补贴、社会保险等待遇。
    担任领导职务且兼任职级的公务员,按照就高原则享受有关待遇。
    公务员晋升职级,不改变工作职位和领导指挥关系,不享受相应职务层次的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因不胜任、不适宜担任现职免去领导职务的,按照其职级确定有关待遇,原政治待遇、工作待遇不再保留。
    公务员因公出国出差的交通、住宿标准以及办公用房标准等待遇,不与职级挂钩。
    县处级副职以上领导成员因换届不再提名、机构改革等原因免去领导职务转任职级的,保留原待遇,不改变干部管理权限。(张君齐 编辑整理)